为何东北正宗的稻花香大米不能再运用“稻花香”三个字了?
2009年3月18日,黑龙江省农作物种类审定委员会出具的《黑龙江省农作物种类审定证书》记载:
种类“五优稻4号”,原代号为“稻花香2号”,经区域实验和出产实验,契合推行优良种类条件,决议从2009年起定为推行种类。
可是“稻花香”商标的专用权人为福州米厂,该商标于1998年03月04日请求,于1999年7月28日注册经过。而近几年,也发生许多稻花香商标权纠纷案。
最有名的是2014年福州米厂与五常金福泰公司、福建新华都公司大景城分店、福建新华都公司损害商标权纠纷案。
一审法院以为,“稻花香”不构成通用称号,五常公司未经许可,在产品包装袋上运用,损害了“稻花香”商标权。遂确定五常公司、大景城分店、新华都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。
二审法院以为,五常市栽培的“稻花香”大米归于约定俗成的通用称号。五常公司运用“稻花香”标明大米种类来历,片面上出于好心,客观上也未形成混杂误认,应归于合理运用。遂改判吊销一审判决,驳回福州米厂悉数诉讼请求。福州米厂不服,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。关于“稻花香”是否归于约定俗成的通用称号,最高院以为:
虽然在五常这一特定地域规模内的相关栽培农户、大米加工公司和消费的人均共同以为“稻花香”指代的是一类稻米种类。
但侵权产品营销售卖规模并不局限于五常区域,而是销往全国各地,不足以使其成为真实“约定俗成”意义上的“通用称号”。因而本案终审判决五常公司等构成侵权。这便是怎么回事米叔稻花香不叫稻花香的原因,米叔是遵纪守法好公民。所以我们在商用取名时,要注意商标是否已被注册,防止发生官司。
那什么是商标的合理性运用?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》,要构成合理运用一定要契合以下几点要件:
1、运用出于好心;2、不是作为商标运用;3、运用只是是为了阐明或许描绘自己的产品或许服务;4、运用不会形成相关大众的混杂、误认。